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公告
汕府公字〔2017〕3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推动开发区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制机制,促进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市政府同意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范围内实施《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共 67 项市级管理权限。
二、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政府委托实施的管理权限时,签盖相应“3 号公章”。
三、汕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应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根据相关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对授权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四、部分市级委托单位要对所委托实施事项加强指导检查监督。
(第一批)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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