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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子公司的“能够”?本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建?

时间: 2025-01-19 10:34
来源:省发改委
发布机构: 汕尾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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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

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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