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经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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