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项目 |
优惠措施 |
文件依据 |
财政 |
1. 设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引导地方和社会资金加大对高新区的投入,2010~2012年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5亿元,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主要用于推动高新区研发与引进产业高端项目、孵化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半导体照明和新型平板显示等高新技术产业。 2. 上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级财政加大对高新区的科技投入力度,推动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高新区错位发展,各自形成特色,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推动高新区研发产业高端技术,开展产业前沿技术重大攻关;(2)扶持引进产业高端技术与产业化项目,孵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3)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半导体照明和新型平板显示等高新技术产业;(4)扶持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扶持园区发展环境、创新体系研究和规划建设;(5)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区建设;(6)培育园区特色产业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对重大项目可实行滚动支持。 |
1.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2.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土地 |
1. 对园区内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由省立项的项目,由省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 切实减少“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将腾出的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现代产业“500强”项目。 3. 全力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并积极引导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落户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 现代产业项目确已落实且承诺一年内动工建设的,属使用闲置未满两年的土地,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属使用闲置满两年以上的土地,可暂不作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 5. 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的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6. 民营企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开发区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管理的通知》 2. 《关于加强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3. 《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4. 《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政策的实施办法》 |
税收 |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5.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6.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1.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融资 |
在条件成熟的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组建服务自主创新的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探索发展新型担保机构。创新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机制,大力推进高新区内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鼓励在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高新区内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广州、深圳等发展较好的高新区进入国家在高新区内开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转让试点。 |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
行政管理 |
1. 允许自主创新型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等内容的企业名称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名称使用“发展”字样。支持科研机构等改制为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改制时可以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可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特点。 2. 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
1. 《关于落实“三促进一保持”的实施意见》 2. 《关于服务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
服务设施 |
1. 培育和发展金融保险、风险投资、担保机构、技术交易、科技信息、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2. 高新区内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和保障、优先施工建设。加强高新区环境保护。新设立高新区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评优化园区规划、布局,高新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要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
人才培养 |
1. 推动全省高新区成为汇集、吸引、培养全球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鼓励高新区制定培养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培养引进高新区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选择一批高新区建立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积极支持广州、深圳高新区建设成为海内外著名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鼓励更多高新区积极创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2. 对高新区内企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有关行政部门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
1.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2.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
科技研发 |
1. 以省院合作为契机,促进中科院重大项目和创新资源在我省高新区进行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组建全省高新区战略联盟,建立健全全省高新区协同发展机制。加强高新区与港澳台和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粤港共同推进高新区建设计划,引导境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到我省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各类科技服务。 2. 各高新区必须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集研发、孵化于一体的省级研究开发院,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 3. 实施产业前沿技术重大攻关计划,支持高新区重点开展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关键领域的科技攻关,加速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市有关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资源要重点向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倾斜,支持其开展研发和产业化活动。 |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
珠澳跨境工业区 |
(一)税收 1. 珠海园区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予以免税进口。 2.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进口。 3. 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进口。 4.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进口。 5. 转口货物、在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进口。 6. 从珠海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以一般贸易方式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并且获得香港或者澳门签证机构签发的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享受CEPA零关税优惠。 (二)贸易管制 8.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