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和产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东省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5)》《汕尾市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汕尾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一)支持特色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对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所在地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50家(其中电商运营服务型企业不少于5家)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举办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基地)、省级电商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举办者追加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支持虚拟产业园区建设。对建设网商虚拟产业园,年度新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投资包括本部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园区宣传等,不含土地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三)鼓励电商产业做优做强。对新获批国家级电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拓展网络销售。对年网络销售(营业)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汕尾市农村电商企业、农村电商合作社、农户,依销售额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五)支持快递物流项目建设。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配套仓储快递物流配送项目,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2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六)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搭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且线上销售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或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每年奖励5万元。
(七)支持举办电子商务活动。对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电
子商务培训、展会、论坛、竞赛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对经市商务局批准同意举办的展会和活动项目,每场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对每个举办机构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八)支持“两平台六体系”建设。对在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体系和统计监测、风险防控、跨境商贸系统平台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认可推广的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对汕尾市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仓储总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且年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对本年度通过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汕尾市出口企业,每1000万美元奖励40万元,单家企业奖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培育电商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十一)支持淘宝镇、淘宝村建设。对当年度新增获评“淘宝镇”称号的乡镇,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当年度新增获评“淘宝村”的行政村,一次性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用于补助电商市场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经费。
六、推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十二)支持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鼓励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远程教育、家政养老等领域的应用,对于在商业模式、企业管理、技术研发、推进应用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网上年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电商应用创新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附则
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地区、单位、机构、企业,取消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除市直与城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外,对其他县(市、区)的扶持资金,本市级财政给予50%补助。
本政策自2021年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本政策由汕尾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