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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 2021-12-20 17:34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机构: 汕尾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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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许新建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基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解决市场主体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1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

        一、起草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通过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实施“先照后证”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年检改年报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形成了市场活力焕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为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为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迫在眉睫。

        二、基本内容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范围。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条例办理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三)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四)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二是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三是登记事项涉及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

(五)登记规范。一是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二是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三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市场主体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六)监督管理。一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市场主体使用营业执照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三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五是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

此外,条例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体现改革成果,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将普遍性内容统一规定,同时兼顾特殊性,对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补充了特别规定,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整、规则完善。同时,为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别和实际需要细化相关规定、持续深化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三)坚持问题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是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简化提交材料要求和注销程序,压缩公告时间,为实现市场主体便捷有序退出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增设歇业制度。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维持成本,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歇业制度。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为服务“六稳”“六保”提供法律支撑。三是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条例》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和期待,对于严肃登记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坚持放管结合。《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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